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景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3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3民初1727号 |
案号 |
(2020)赣0723执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与被告杨北平、谭景英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360816900-011-2010000033)。二、被告杨北平、谭景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借款本金85502.57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杨北平、谭景英以大余县南安镇金地锦城双福楼b3-505室房产为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北平、谭景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