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元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81民初4214号 |
案号 |
(2020)赣0781执1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继明、吴昌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刘继炎应对被告刘继明、吴昌娣所借原告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8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继明、吴昌娣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5元,由被告刘继明、吴昌娣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元勇、胡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何元勇、胡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三、原告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可就被告何元勇、胡志所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金玉佳苑a-1-05#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18)瑞金市不动产权第0001670号】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律师代理、评估、拍卖、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以及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6元,由被告何元勇、胡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