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兴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0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3民初1170号
案号
(2020)赣0723执4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兴柱、李明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各向原告高密生支付赔偿款50000元、违约金7000元、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郑兴柱、李明亮、黄先发对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郑兴柱、李明亮各负担139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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