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2********4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3民初1170号 |
案号 |
(2020)赣0723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兴柱、李明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各向原告高密生支付赔偿款50000元、违约金7000元、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郑兴柱、李明亮、黄先发对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郑兴柱、李明亮各负担13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