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03********0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27民初1405号 |
案号 |
(2018)冀0527执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2017年7月15日出借方任俊贤与借款方董金峰、李国芹、河北泉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董金峰、李国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俊贤归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38.5万元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三、驳回原告任俊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520元,共计9595元,由被告董金峰、李国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时间 |
2018-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