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02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0366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3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该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9432156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沈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3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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