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关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4********0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刑初284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9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尹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关志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管东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五、被告人王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六、被告人王大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七、责令被告人王凯、尹银、关志明退出非法所得99793元,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