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晓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3********4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3民初2258号 |
案号 |
(2020)冀0123执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赵姜茹、王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552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合并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三、原告对被告王永名下位于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北街华府名邸1-1-1503等2处【不动产登记证明:冀(2018)正定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101号】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以该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享有顺位受偿权。四、被告丁晓宇、杜志桃、王天志对抵押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计1382元,由被告赵姜茹、王永、王天志、丁晓宇、杜志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