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晓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3********4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3民初2258号
案号
(2020)冀0123执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正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赵姜茹、王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552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合并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三、原告对被告王永名下位于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北街华府名邸1-1-1503等2处【不动产登记证明:冀(2018)正定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101号】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以该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享有顺位受偿权。四、被告丁晓宇、杜志桃、王天志对抵押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计1382元,由被告赵姜茹、王永、王天志、丁晓宇、杜志桃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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