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东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11********42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民初2175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冬海、蔡东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海涛借款本金14300元,并以14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冬海、蔡东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巨国军、高玉红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被告张冬海、蔡东杰、巨国军、高玉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