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3********2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06民初191号 |
案号 |
(2020)冀0306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立存一次性给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追偿款110000元。二、被告潘云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潘云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立存追偿。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潘立存、潘云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