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5********2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09民初1749号 |
案号 |
(2020)冀0609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田忠卫借款150000元,支付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利息3000元,并自2018年8月17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二、被告高超给付原告田忠卫保全费39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清;三、被告刘昌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昌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超追偿;四、驳回原告田忠卫对被告商小艳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8元,由高超、刘昌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