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盖军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5********1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31民初30号
案号
(2020)冀0131执1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盖军明、尤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跃岗借款1600000元,其中1500000元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二、被告盖五彦对上述借款1500000元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00元,由被告盖军明、尤彦霞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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