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33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07民初2037号
案号
(2020)皖0207执1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向龙、被告高其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殷雪嫚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7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1000000元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方海玲、被告方焱、被告芜湖华龙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9830元,保全费费5000元,合计24830元,由被告方向龙、被告高其霞、被告方海玲、被告方焱、被告芜湖华龙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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