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83********0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尚商初字第5号
案号
(2020)黑0183执恢4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尚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佳鑫、郭伟、陆家思每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贷款本金299 430.17元;二、被告孙佳鑫、郭伟、陆家思每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贷款利息1269.61元,嗣后利息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979%计算,自2014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孙佳鑫、郭伟、陆家思、孟庆龙、尚志市红旗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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