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721********1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794民初46号
案号
(2020)黑0781执恢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邬德学、李凤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80735.84,同时支付直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二、被告杨伟、凌敏杰、单华、庄淑华对上述款项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杨伟、凌敏杰、单华、庄淑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邬德学、李凤琴追偿。案件受理费1818.40,由被告邬德华、李凤琴、杨伟、凌敏杰、单华、庄淑华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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