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蓬江区盈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48号 |
案号 |
(2016)粤0703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盈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外海营销服务中心欠缴话费1118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七笔计算:第一笔以8台手机应缴的2014年2月话费2712元为本金,按照每日1‰从2014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第二笔以以10台手机应缴的2014年3月话费339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1‰从2014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第三笔以10台手机应缴的2014年4月话费339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1‰从2014年6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第四笔以10台手机应缴的2014年5月话费339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1‰从2014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第五笔以1台手机应缴的2014年6月话费339元为本金,按照每日1‰从2014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第六笔以1台手机应缴的2014年7月话费339元为本金,按照每日1‰从2014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第七笔以1台手机应缴的2014年8月话费339元为本金,按照每日1‰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盈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42084元给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外海营销服务中心。三、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外海营销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盈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盈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88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外海营销服务中心负担1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11 |
发布时间 |
2016-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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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苏国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568220823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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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13号之二28E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