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3********6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02民初2992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恒维欠款本金40 000元;二、由被告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恒维逾期利息3400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何恒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唐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4元,财产保全费497元,合计1491元,由被告唐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