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2********0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望民初字第01176号 |
案号 |
(2020)湘0112执2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海英、余斌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臧加俊借款90 000元及逾期利息2 761.64元,以上合计92 761.64元(后续利息以90 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4年7月15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臧加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70元,由被告余海英、余斌海负担2043元,原告臧加俊负担2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