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龙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702********4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民终988号 |
案号 |
(2020)赣1022执恢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二、吴剑平、胡龙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李应平购房款200,000元、利息30,960元;三、驳回李应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819元,减半收取计2,409.5元,由李应平负担37元,吴剑平、胡龙英负担2,3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58元,由李应平负担613元,吴剑平、胡龙英负担4,7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黎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