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宗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27********4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339号
案号
(2020)赣0732执11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宗俊返还原告侯小梅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秦宗俊支付原告侯小梅借款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6%计算,自2019年10月16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侯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3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侯小梅已预交,由被告秦宗俊负担。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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