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静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7********47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7民初854号
案号
(2020)赣0827执10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少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钟书宝借款本金6万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少华、康静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钟书宝合伙结算的欠款20万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付37.5万元欠款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钟书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9元,由原告负担2092元,被告负担255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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