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3********6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32421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松、被告赵丽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肖伟支付借款本金1,486,009.42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7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刘松、赵丽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