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2********1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46709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6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伊桐伟借款50000元;二、被告杨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伊桐伟自2019年4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杨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