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0民初2625号
案号
(2020)津0110执1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镇中心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樊玉雪与被告孔静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二、被告孔静给付原告樊玉雪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给付时间及办法: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2万元,余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婚生子樊泓萱随原告樊玉雪生活,被告孔静自2017年5月1日起于每月1日给付原告樊玉雪婚生子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四、被告孔静每月可探视子女两次,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五、原、被告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玉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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