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4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静民初字第4160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恢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杨成庄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贺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197007.33元,共计397007.33元。二、驳回原告张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被告李明负担2978元,原告张贺新负担11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