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221********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7刑初121号 |
案号 |
(2020)津0117执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房立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房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房天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付福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房天骄、付福山退赔其违法所得17000元,返还李春云2000元,吴俊芸11000元,张宝军2000元,刘佳营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