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7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8刑初1083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贾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罚金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被告人胡海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罚金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被告人陈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日,即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罚金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被告人高洪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罚金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2、被告人贾军、胡海祥、陈彬、高洪智违法所得14752700元,责令其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