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德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6********6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4民初10298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2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孔德胜偿还原告刘国霞借款本金250000元,并以2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18%支付原告刘国霞自2017年3月26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孔德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