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6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1民初1725号
案号
(2017)津0101执3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晓茹、王丽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7479471.56元,利息、罚息、复利337172.90元(截至2016年1月26日)及自2016年1月27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吴云、孟玉英、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17元、公告费300元,全部由被告吴晓茹、吴云、孟玉英、王丽梅、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与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7-02-10
发布时间
2017-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丽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6661151541
登记机关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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