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3民初796号 |
案号 |
(2019)赣0723执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从2017年7月5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之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需核减已支付的利息1500.14元),但利息、罚息、复利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李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52元; 三、如被告李创逾期付清,被告赣州市财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被告赣州市财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创进行追偿。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4元,由被告李创负担,被告赣州市财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