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2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6096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1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买卖双方确认,买受人就现有房屋装潢、厨卫设施及附属设施另行补偿出卖人(¥520000.00)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2、……买卖双方确认:(1)出卖人同意于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不动产权证暂存苏州市朴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6、本协议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苏州市朴邻房产经济有限公司执一份。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协议落款处签字确认。同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签约确认单。又查,2019年5月11日,佣金支付人陈家宽(甲方)与佣金收受人朴邻房产经纪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0000226的佣金确认单一份,佣金确认单载明:成交房地产(坐落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紫玉花园小区12幢804室),成交方式买卖,成交金额(大写)贰佰零贰万元整(小写¥2020000.00),甲方在交易中的地位出售方,佣金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零贰佰元整,支付日期2019年8月10日之前。甲方经乙方居间介绍,与交易向对方进行上述房地产的租售交易。现甲方确认:甲方应按照上述表格所列条件数额及下属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1、支付日5期以实际交付日期或汇出凭证日期为准。甲方在汇款后应及时将汇出凭证提供给乙方。2、乙方实际收到甲方支付的佣金后或甲方汇出的佣金实际到账后,甲方完成付款义务,乙方将于15个工作日出具正式发票给甲方。3、甲方应按照支付日期及时付款,未经乙方同意而延迟支付,乙方有权追索违约金(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每天0.5‰计算),并终止租售服务。4、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租赁合同解除的,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佣金。落款处甲方陈家宽与乙方朴邻房产经纪公司分别签字、盖章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意向金协议、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偿协议、佣金确认单及其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另外举证:1、朴邻房产经纪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7月11日向两被告出具的催告函及ems查询信息截图,催告函中要求两被告将佣金确认单中载明的佣金20200元于2019年8月10日前支付。5月29日的催告函载明:我司在办理网签协议时发现您与苏州市相城区欣家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家乐房产”)签署了关于本次成交标的房屋的《存量房出售委托代理协议》并已网签,现欣家乐房产不同意撤销网上居间协议,直接导致我司无法录入网签协议,买卖流程已受到阻碍。现郑重提醒如下:(1)依据本次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办理资金托管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之前,根据现有情况已有逾期风险。若届时因为您的原因导致买卖流程无6法办理,您的行为将构成违约,买受人可依据本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对您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2)依据本次签订的《佣金确认单》第四条,若因您个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应向我方支付佣金。7月11日的催告函载明:我司于2019年6月9日再次尝试在网上挂牌,发现标的房屋已由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挂牌。现郑重函告如下:(1)敦请您方撤销与其他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委托,配合我方办理标的房屋买卖流程;(2)敦请您方于2019年8月10日前向我司支付佣金,我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您方延期支付佣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两份催告函邮寄至陈家宽上海市嘉定区爱将路185弄12号503室,均显示他人代收。2、朴邻房产经纪公司员工与陈家宽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其提供了带看服务,并就价款进行沟通。另外,原告陈述主要提供了房屋和客户的匹配、带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单、意向金协议、催促卖方按合同履行相应的流程等居间服务。后因买卖双方在另一家中介公司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办理了网签,导致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网签多次失败后,发现其他中介公司已经网签过了,之后就没有再提供服务。被告在收到催告函后,电话与其联系,说已经与其他中介公司办理了交易。佣金确认单中的佣金包括的居间服务是促成双方签署合同,后续的网签、过户服务都是免费提供的。买方支付的5000元意向金现在原告处。本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7付报酬。本案中,原告朴邻房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人,向被告陈家宽、孙静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机会,在签约前亦提供了带看房屋、微信沟通等居间服务活动,并实际促成被告陈家宽、孙静与案外人张露签订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各方自愿签订,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后因被告陈家宽、孙静将涉案房屋另行委托其他中介进行网签,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朴邻房产经纪公司有权向两被告收取报酬。根据双方签订的《佣金确认单》,本案的居间服务费应为20200元。但是,由于房屋买卖存在办理房款交割、权属变更等手续的特殊性,本案的中介服务并不限于为买售双方提供交易机会、沟通联络、签订前期购房合同的服务,还应包括协助办理正式网签、贷款手续及权属变更登记等。考虑到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在原告朴邻房产经纪公司无法网签后催告后,被告陈家宽即反馈已经通过其他中介办理了交易,原告并未实际为买卖双方全面提供、完整的居间服务,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应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为14140元(20200元*70%)。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佣金确认单载明被告应按照支付日期及时付款,未经乙方同意而延迟支付,乙方有权追索违约金(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每天0.5‰计算),并终止租售服务。陈家宽、孙静逾期给付中介服务费,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按每天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无任何依据,本院认定违约金按双方佣金确认单约定为准。据此,被告陈家宽、孙静应支付原告朴邻房产经纪公司居间费814140元并承担以14140元为基数按每天0.5‰自2019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静、陈家宽向原告苏州市朴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支付居间费14140元及该款按每日0.5‰自2019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505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2.5元,由原告苏州市朴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负担46元,被告陈家宽、孙静负担106.5元。(两被告负担之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9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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