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艳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3********2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3民初1512号 |
案号 |
(2020)冀0123执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孙艳惠、王江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560元、借期内利息11107.2元及逾期利息(以925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孟宪余、张新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9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两项合计363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