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8********1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3民初3587号 |
案号 |
(2020)冀0123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克、孙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2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49920元为基数,一并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5月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永杰、孙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计573.5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143.5元,由被告孙晴、邢克、孙尚、李永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