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3********0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3民初1834号 |
案号 |
(2020)冀0123执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艳华、刘小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984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罚息一并按照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范敬茂、董浩彦、范艳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计1528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范艳华、刘小虎、范敬茂、董浩彦、范艳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