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3********08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3民初1834号
案号
(2020)冀0123执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正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艳华、刘小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984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罚息一并按照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范敬茂、董浩彦、范艳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计1528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范艳华、刘小虎、范敬茂、董浩彦、范艳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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