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守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82********0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82民初2034号
案号
(2020)冀1182执恢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鹏宇偿还原告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刘迁、刘守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刘鹏宇承担,并由被告刘迁、刘守用负连带责任。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鹏宇偿还原告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刘迁、刘守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刘鹏宇承担,并由被告刘迁、刘守用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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