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3********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3民初2256号 |
案号 |
(2020)冀0123执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2018年4月17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二、被告尹丽华、郑志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422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9年4月17日起合并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三、被告尹清华、姜超就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计723元,由被告尹丽华、郑志杰、姜超、尹清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