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3********0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3民初2256号
案号
(2020)冀0123执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正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2018年4月17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二、被告尹丽华、郑志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422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9年4月17日起合并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三、被告尹清华、姜超就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计723元,由被告尹丽华、郑志杰、姜超、尹清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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