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81********37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81民初2102号 |
案号 |
(2020)冀0481执1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安乐信用社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31日利息为118991元,2019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武安市育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安市金瑞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0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