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费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2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81执851号
案号
(2019)皖0181执恢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费志刚、宋之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清偿原告孙宏凤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6年2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费志刚、宋之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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