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1********4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226民初344号 |
案号 |
(2020)黑1226执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有、李敏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淑文清偿借款113000元,并支付利息89020元,(23000元借款,自2014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止,利息为19320元,50000元借款,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止利息为40500元,40000元,借款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止,利息为31200元,2016年5月1日二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利息2018年年末二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利息。),本息合计202020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二、案件受理费43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洪有、李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