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耀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8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21民初8472号 |
案号 |
(2020)湘0121执4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耀德、瞿爱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易旭华借款1504000元,并从2016年8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项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易旭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376元,减半收取15688元,由被告李耀德、瞿爱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