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02********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02民初1128号
案号
(2020)湘0302执1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向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66 575.19元和违约金(以本金466 575.19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计算,从2019年3月29日起计付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向阳在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 770元,减半收取10 385元,由被告向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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