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2********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2民初2189号 |
案号 |
(2020)赣0822执1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郭志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唐宇国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0%标准从2015年4月24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