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云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0********1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85358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3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一区一层-3千百汇底商二楼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15日解除;二、被告毕云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崔伟押金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