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保存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8********0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8刑初103号
案号
(2020)冀1128执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保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缴纳)。二、被告单位厦门度慕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罚金已交纳)。三、被告单位武强县艳江织布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已交纳)。四、被告单位武强县同进无纺布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已交纳)。五、被告人蔡礼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六、被告人邵艳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七、被告人邵同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追缴被告人李保存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蔡礼静已退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5352.2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已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