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保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0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8刑初103号 |
案号 |
(2020)冀1128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保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缴纳)。二、被告单位厦门度慕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罚金已交纳)。三、被告单位武强县艳江织布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已交纳)。四、被告单位武强县同进无纺布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已交纳)。五、被告人蔡礼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六、被告人邵艳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七、被告人邵同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追缴被告人李保存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蔡礼静已退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5352.2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已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