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8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12民初1606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恢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本金49400000元,利息961793.99元(暂算至2015年12月20日),并承担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以本金14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9.945%计算的利息,以本金29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8.97%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泽童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蒋永烈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6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文祺、刘恒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675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6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634元,由被告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泽童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金文祺、蒋永烈、刘恒鑫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27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恒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728999611A
登记机关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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