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6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5刑初112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1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广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三、没收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四、责令被告人刘超退赔被害人郑俊经济损失人民币93204.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