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银明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1********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3民初289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银明初、唐成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唐三忠支付挖桩劳务款19 300元。上述款项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账号:4300 1560 1650 5250 091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被告银明初、唐成晚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兑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唐三忠。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