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岑七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21********6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终2784号
案号
(2020)粤03执19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44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胡福清、岑七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彭建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42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借款本金64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彭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18元,由上诉人彭建平负担18265元,被上诉人胡福清、岑七妹负担135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18元,由上诉人彭建平负担18265元,被上诉人胡福清、岑七妹负担1355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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