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03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2民初6916号
案号
(2020)鲁1102执19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敬宽、许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2 502.66元。二、利息以本金292 502.66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0日起按合同双方约定利率(以银行信贷系统记载数额为准)计算,并随本金一并结清为止。三、被告李波、孙晓明、裴玉玲、徐良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垫付后有权向被告韩敬宽、许凤追偿。四、律师代理费17 400元由被告韩敬宽、许凤负担。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东港农商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689元,减半收取2 844.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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