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0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2民初6916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19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敬宽、许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2 502.66元。二、利息以本金292 502.66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0日起按合同双方约定利率(以银行信贷系统记载数额为准)计算,并随本金一并结清为止。三、被告李波、孙晓明、裴玉玲、徐良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垫付后有权向被告韩敬宽、许凤追偿。四、律师代理费17 400元由被告韩敬宽、许凤负担。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东港农商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689元,减半收取2 844.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