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9********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民一初字第01043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谢晓红、刘超支付二原告孙小虎、白永宾(白会宾)沥青款823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2014年6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